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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7 常州市光华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3日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ghduda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常州市光华学校及其职能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 、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 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 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德育办、教导处、食管办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育办。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 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德育办 。

2、 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 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德育办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属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学生申诉书7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处理学生申诉事件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6、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提交时间:2013年06月13日  浏览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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